柯兆彬律师亲办案例
林某甲盗窃案
来源:柯兆彬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1-12
浏览量:484

受理法院:仓山区人民法院

案件编号:2014)仓刑初字第440号

案情简介:2014年2月12日,被告人林某甲到福州市仓山区一民房,使用盗取的钥匙进入室内,将被害人杨某放置于卧室内的一条黄金项链、一枚黄金戒指、一个黄金吊坠、一个黄金转运珠盗走。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05元。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05元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就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。

辩护观点:1、被告人林某甲的钥匙是被害人给的。2、被告人林某甲经传唤后主动交代犯罪行为,是自首,且被告人林某甲已将赃物归还被害人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甲从轻处罚。3、到案后,被告人林某甲积极退赃,缴纳罚金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

判决结果法院认为,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达人民币8205元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林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,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到案后,被告人林某甲积极退赃,缴纳罚金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,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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